当前位置:首页 > 广东省互联网协会 关于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自律公约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省内互联网从业单位对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认识,积极配合中央部门深入整治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专项行动,促进互联网站接入服务商和互联网站信息服务商提高应对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防范能力,加强自律,遏制虚假等有害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互联网协会发起,并倡议会员单位及省内相关互联网从业单位自愿签署,自觉遵守。

 

第三条 坚持文明守法、诚信自律、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理念,遵守社会规范以及互联网行业公约,文明办网,诚信自律,自觉维护互联网行业的形象和声誉,努力营造安全可信的网络环境,坚决抵制任何形式的非法网络公关行为。

 

第四条 非法网络公关行为是指:一些企业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利用诸如“网络推手”、“灌水公司”、“删帖公司”、“投票公司”等形形色色的“网络水军”,采用违法违规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歪曲捏造事实进行敲诈勒索、通过话题炒作制造虚假网络民意牟利、从事私下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等。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背后,是错综复杂的灰色利益链。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一些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打着“网络营销”或“网络公关”的幌子,雇佣大量人员,从网络舆论的前期策划,到组织发帖、跟帖、删帖,形成了操纵舆论的一整套业务模式,是名副其实的有组织、有目的、有策划的非法活动。

2、受雇人员在“网络推手”的带领下,以各种手法和名目在各大互联网论坛上发帖。由于人数众多,被形象地称为“网络水军”。由于发帖成本低,监管及追惩难度大,非法网络公关行为近年来愈发泛滥,呈现规模化、产业化趋势。

3、“网络水军”通过人为制造的网络热点事件,利用网民的求新奇求刺激心理,使网民不知不觉中充当其炒作的“托”,有的甚至为了“吸引眼球”,故意采用反主流、谩骂侮辱、低俗下流等方式来制作和传播信息,严重误导广大网民的价值观、危害网络秩序。

4、“网络水军”还在利益的驱使下,捏造虚假事实,“帮助”一些商业企业诽谤竞争对手,破坏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 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表现在:
扰乱了网络传播秩序;制造虚假民意,使大众对互联网的安全可靠产生了怀疑,损害了互联网的形象和利益;损害了国家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严重危害了中国企业生存和发展环境;损害了整个公关业的形象。

 

第六条 坚决反对和抵制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努力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坚决反对和抵制操纵网络舆论、非法牟利行为,维护互联网行业的公信力;坚决反对和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积极营造弘扬正气、文明健康的网络文化环境。

 

第七条 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涉嫌非法网络公关行为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评议论坛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第八条 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涉嫌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等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确认属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九条 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

 

第十条 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涉嫌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广告;不为含有涉嫌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等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第十一条 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有涉嫌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信息内容。互联网站接入服务商应切实落实“先备案后接入,未备案不接入”的接入责任,不得给非法网络公关行为提供可乘之机。

 

第十二条 互联网站接入服务商应严格落实现有规章制度,加强网站接入资质审查。不得为未经许可或未备案的网站提供接入或代收费;对所接入的网站应进行排查,对未获得经营许可或未备案的网站,一律暂停其接入;对已备案网站,做好备案信息核查工作。

 

第十三条 互联网站接入服务商应严格清理接入服务层层转包问题,禁止增值电信企业再转租基础电信企业所提供接入服务的规定;全面排查所接入和传输的网站,发现有涉嫌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信息,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普通增值电信企业和移动增值电信企业应严格规范业务推广行为,杜绝渠道商擅自向登载和传播非法网络公关行为的网站提供业务推广链接等。

 

第十四条 违反本自律公约的互联网站接入服务商和互联网站信息服务商,应及时纠正违规行为;自觉接受批评监督,积极处理社会各方面的投诉,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不渲染、不集中展现涉嫌非法网络公关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平与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第十六条 互联网站接入服务商和互联网站信息服务商应加强自律,积极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行业组织的监督,切实承担起因非法网络公关行为引起的社会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应负直接或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自觉引导网民理性思考、文明发言、有序参与,营造积极健康的网络舆论环境。

 

第十八条 广东省互联网协会为本公约的监督执行机构,负责组织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九条 签署本公约须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本公约自广东省互联网协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广东省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互联网行业签署抵制非法网络公关行为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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